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3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337號聲請人 劉炳偉 訴訟代理人 劉諺璟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95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二、經查,上開股票經本院以103年司度催字第958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4年5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俊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附表:104年度除字第337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漢神名店百貨股份有限公司│81NF0000000至0000000│股票│2│200000│││01│││││││├─┼───────────────┼──────────────┼────┼───┼────┼───┤│00│漢來國際飯店股份有限公司│86ND031629至86ND031803│股票│175│175000│││02│││││││├─┼───────────────┼──────────────┼────┼───┼────┼───┤│00│漢來國際飯店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2│股票│1│556│││03│││││││└─┴───────────────┴──────────────┴────┴───┴────┴───┘中華民國104年6月29日
書記官洪季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