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上易字第8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上易字第8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易字第84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4年8月3日所為第二審判決(94年度上易字第84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規定,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二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三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占罪。
四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
五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
六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
七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之贓物罪。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所犯為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茲對本件所為之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袁從楨
法官郭同奇法官姚勳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麗華中華民國94年9月2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