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9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9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917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雲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徐明珠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受命法官於民國97年
5月13日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逃亡之虞、第101條之1第5款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等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必要,於同日處分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被告之羈押期間,將於97年8月12日屆滿,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規定訊問被告後,認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均仍存在,故應自97年8月13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輝煌
法官陳銘壎法官李貞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金雅芳中華民國97年8月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