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簡上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簡上字第278號視同上訴人 劉奕德 (即 劉林東妹 之承受訴訟人)被上訴人 陳文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劉奕德為劉林東妹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上開法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視同上訴人劉林東妹於民國105年12月6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劉奕德,且查無拋棄繼承乙情,有劉林東妹之繼承系統表暨其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個資等文件卷第313、314頁),而劉奕德迄未聲明承受訴訟,他造當事人亦未聲明承受訴訟,本院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命劉奕德承受訴訟,並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29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劉佩宜
法官蔡牧容法官羅詩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3月29日
書記官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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