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20059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00592號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務人連華南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9條查詢債務人之人身保險資料、勞保投保單位、郵局存款資料,以茲執行債務人之財產,應認本件執行標的不明,惟債務人住所係在新北市板橋區,有債務人戶役政資料網站查詢單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余佳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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