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字第3641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36415號
原   告 是方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債務不履行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捌萬柒仟玖佰
伍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元。依民事訴訟法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
本院(臺北市○○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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