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36415號
原 告 是方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債務不履行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捌萬柒仟玖佰
伍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元。依民事訴訟法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
本院(臺北市○○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唐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