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48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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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48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4837號債權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慧萍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讓與合法通知債務人黃慧萍之證明文件。
二、依貴公司提出購物分期付款申請暨約定書所載,辦理分期金額為30,000元,實還期付款為16,332元,則貴公司請求逾13,668元【計算式:30,000-16,332=13,668】之依據為何?
三、遲延費之計算式。
四、法務費用之單據。中華民國107年11月22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