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自字第11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自字第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自字第11號自訴人慕康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黃旭仁 被告莊峯榮
計小冬(大陸地區人民)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自訴意旨詳如附件之「刑事自訴狀」所載。
二、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及第329條第
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於自訴程序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343條、第307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自訴人前經委任自訴代理人 蔣昕佑 律師、 唐嘉瑜 律師於107年4月20日具狀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提起本件自訴,嗣經臺北地院以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本院審理中,自訴人於本院審理中已經解除委任上開2位自訴代理人之情,分別有刑事解除委任狀2紙在卷可證,現本件自訴案件並未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嗣經本院於108年3月26日以裁定命自訴人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其自訴代理人以補正其上開不足,前開裁定已於同月29日送達自訴人及其代表人,此有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等在卷可證。惟自訴人迄未依法補正委任律師為代理人,證諸上開說明,本件自訴其起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43條、第329條第2項、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1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馮俊郎
法官王碧瑩法官王子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4月19日
書記官呂苗澂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