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6年度埔小字第409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複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96年1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玖仟貳佰零捌元,及其中新台幣捌萬
肆仟肆佰參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十點八計算之利息暨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零八計
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黃益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
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湯文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