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6年度壢小字第1478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6年度壢小字第1478號
原   告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8,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陸仟參佰陸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七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許瑞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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