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壢小字第606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訴訟代理人 何宏建
王維新
被 告 陳柏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三年一月七日上午十時二十三
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
,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官怡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書記官鄭兆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