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1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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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1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113號聲請人 黃貴勝喬會成 房地產仲介代理人 蘇盈溱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104年1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年司催字第5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4年司催字第5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2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潘進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彭文章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支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113號│├──┬─────────┬─────────┬─────────┬───────────┬────────┬────────┬──┤│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益昇土地開發股份有│喬會成房地產仲介│合作金庫竹南分行│104年3月15日│7,124元│JC0000000││││限公司 林明松 │││││││└──┴─────────┴─────────┴─────────┴───────────┴────────┴────────┴──┘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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