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審交易字第159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審交易字第15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審交易字第159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坤陵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調偵字第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江坤陵於民國104年9月15日下午8時3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沿臺中市○○區○○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水○路○鎮○街○○路口,本應注意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30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外側車道、右轉車道或慢車道,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且依當時情形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為上開注意,撞及由 李宥絨 所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普通重型機車,致李宥絨(另為不起訴之處分)及其機車滑行撞及 邱雅婷 所騎乘、遇紅燈暫停等待綠燈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致邱雅婷人車倒地,受有左側膝部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因被告於105年9月26日與告訴人邱雅婷成立調解,並據告訴人於106年2月3日具狀撤回告訴,有調解程序筆錄及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件在卷足憑,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1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龍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廖春玉中華民國106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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