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簡更二字第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虛報進口貨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5年度簡更二字第1號原告廣合開發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歐陽民崇 訴訟代理人 林佳穎 律師被告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代表人 陳瑜朗 訴訟代理人 王文貞
楊敦現 張秋香 上列當事人間因虛報進口貨物事件涉訟,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7月28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9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1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16日
書記官洪福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