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6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631號原告 林清 和訴訟代理人 李長彥 律師複代理人 湯其瑋 律師被告 沈家睿 即 沈清涼 訴訟代理人 劉純增 律師複代理人 陳文福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四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書記官李惠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