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建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建字第183號原告鼎璿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宏洲 訴訟代理人 許永昌 律師被告新北市三重區公所法定代理人 楊義德 訴訟代理人 林振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書記官李惠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