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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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2號上訴人即被告 鄭筱芸 上列上訴人鄭筱芸與被上訴人中都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7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28,73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5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且上訴人提起上訴亦未表明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及提出上訴理由書表明上訴理由,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8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裕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8月13日
書記官劉美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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