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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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建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請求權不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建字第123號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黃進丁 被上訴人 林建良 即沿展工程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請求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3年6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3年7月16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3年7月21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1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邱泰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8月14日
書記官蔡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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