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2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2309號聲請人 曹耀文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TENORIOARMANDJOSEPHMALLEY( 馬爾利 )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TENORIOARMANDJOSEPHMALLEY(馬爾利)簽發之發票日民國106年3月29日、到期日106年3月29日、面額新臺幣48,495元之本票1紙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然其提出相對人居留證期限業已屆至,經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18日通知命聲請人於送達翌日後7日內提出相對人居留期限尚未逾期之最新居留證影本,該通知於106年9月20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故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5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