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再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再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再字第9號再審原告甲○○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屏東林區管理處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50萬元,應徵裁判費2萬3775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22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蔡文貴法官謝靜雯法官黃科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23日
書記官邱麗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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