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10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上訴字第10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108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孫妙岑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中華民國96年3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5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3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2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洪兆隆
法官郭玫利法官李政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22日
書記官吳福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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