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55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5573號聲請人權家實業有限公司
倉法定代理人乙○○
倉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就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日後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十七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四、發票人已提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98年8月13日
書記官涂文郁┌───────────────────────────────────────────────────────────────┐│本票附表:98年度司票字第5573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註││││(新台幣)│││││├───┼─────────┼─────────┼───────────┼────────────┼──────────┼───┤│001│96年5月1日│5,000元│96年12月10日│96年12月10日│0000000││├───┼─────────┼─────────┼───────────┼────────────┼──────────┼───┤│002│96年5月1日│5,000元│97年1月10日│97年1月10日│0000000││├───┼─────────┼─────────┼───────────┼────────────┼──────────┼───┤│003│96年5月1日│5,000元│97年2月10日│97年2月10日│0000000││├───┼─────────┼─────────┼───────────┼────────────┼──────────┼───┤│004│96年5月1日│5,000元│97年3月10日│97年3月10日│0000000││├───┼─────────┼─────────┼───────────┼────────────┼──────────┼───┤│005│96年5月1日│5,000元│97年4月10日│97年4月10日│0000000││├───┼─────────┼─────────┼───────────┼────────────┼──────────┼───┤│006│96年5月1日│5,000元│97年5月10日│97年5月10日│0000000││├───┼─────────┼─────────┼───────────┼────────────┼──────────┼───┤│007│96年5月1日│5,000元│97年6月10日│97年6月10日│0000000││├───┼─────────┼─────────┼───────────┼────────────┼──────────┼───┤│008│96年5月1日│5,000元│97年7月10日│97年7月10日│0000000││├───┼─────────┼─────────┼───────────┼────────────┼──────────┼───┤│009│96年5月1日│5,000元│97年8月10日│97年8月10日│0000000││├───┼─────────┼─────────┼───────────┼────────────┼──────────┼───┤│010│96年5月1日│5,000元│97年9月10日│97年9月10日│0000000││├───┼─────────┼─────────┼───────────┼────────────┼──────────┼───┤│011│96年5月1日│5,000元│97年10月10日│97年10月10日│0000000││├───┼─────────┼─────────┼───────────┼────────────┼──────────┼───┤│012│96年5月1日│5,000元│97年11月10日│97年11月10日│0000000││├───┼─────────┼─────────┼───────────┼────────────┼──────────┼───┤│013│96年5月1日│5,000元│97年12月10日│97年12月10日│0000000││├───┼─────────┼─────────┼───────────┼────────────┼──────────┼───┤│014│96年5月1日│5,000元│98年1月10日│98年1月10日│0000000││├───┼─────────┼─────────┼───────────┼────────────┼──────────┼───┤│015│96年5月1日│5,000元│98年2月10日│98年2月10日│0000000││├───┼─────────┼─────────┼───────────┼────────────┼──────────┼───┤│016│96年5月1日│5,000元│98年3月10日│98年3月10日│0000000││├───┼─────────┼─────────┼───────────┼────────────┼──────────┼───┤│017│96年5月1日│1,817元│98年4月10日│98年4月10日│0000000││└───┴─────────┴─────────┴───────────┴────────────┴──────────┴───┘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聲請。
二、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