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訴緝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緝字第九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蕭世芳
蕭敦仁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為被告經訊問後,坦承部分犯行,並有扣案證物可資佐證,罪嫌重大,且係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八日執行羈押,並自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八日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四日起,再予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五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劉瓊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六日
書記官陳冠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