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4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4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四一三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公設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年十一月七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周志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簡鴻雅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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