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交易字第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交易字第九五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程高雄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年八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刑事第九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曾淑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恩如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