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小字第249號
原 告 丙○○
被 告 超級小天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二日上午十
一時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原告應提出被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
被告應於五日內具狀陳報本件教材明細及各項書籍之金額及台新
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將買賣價金撥款予被告,另提出廣告文宣
、分期付款契約書及講師至原告服務之紀錄。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許純芳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熊掌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