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小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小字第249號
原   告 丙○○
被   告 超級小天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二日上午十
一時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原告應提出被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
被告應於五日內具狀陳報本件教材明細及各項書籍之金額及台新
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將買賣價金撥款予被告,另提出廣告文宣
、分期付款契約書及講師至原告服務之紀錄。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許純芳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熊掌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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