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5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5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586號聲請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具保人乙○○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恐嚇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度執聲沒字第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恐嚇案件,前經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台幣1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合法通知不到案,受刑人顯已逃匿,爰聲請裁定沒收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三、經查,聲請意旨有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拘票、送達證書、拘提無著報告書各1紙,附於97年度執聲沒字第59號執行卷可稽,堪認受刑人業已逃匿,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2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4月22日
書記官楊筱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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