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4544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湯斯筑
被 告 陳美滿
張文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十四日上午十
時四十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17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沈佳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17日
書記官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