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雄簡字第4855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4年8月3日上午10時24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朱盈吉
書記官 郭育秀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肆萬貳仟玖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九
十三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
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及信用卡消費明
細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
,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郭育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