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7號聲請人 龔美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3紙,前因遺失而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07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3紙,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0
7號公示催告,嗣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0年6月2日刊登於報,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為證,並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0年12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從而,聲請人之聲請,自無不合,並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
民事庭法官王炳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許慈郁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股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79NZ-0000000-0│普通股│1│70││├──┼───────────────┼─────────────┼──────┼───┼─────┼───┤│002│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80NZ-0000000-0│普通股│1│47││├──┼───────────────┼─────────────┼──────┼───┼─────┼───┤│003│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82NZ-0000000-0│普通股│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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