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0年度朴簡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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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朴簡字第236號

原告 蔡宗益

訴訟代理人 黃裕中 律師

被告 陳木成

陳木子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陳水濱

被告 黃德和 (兼 黃吳草 之繼承人)

黃德村 (兼黃吳草之繼承人)

黃德成 (兼黃吳草之繼承人)

陳罔市

陳恩德

陳崇文

蔡佳純

上三人

訴訟代理人 蔡洽

被告 黃至晨 (兼黃吳草之繼承人)

葉玉雲 (即黃吳草之繼承人)

黃意眉 (即黃吳草之繼承人)

黃馨瑜 (即黃吳草之繼承人)

黃筱雯 (即黃吳草之繼承人)

黃德祿 (即黃吳草之繼承人)

葉清波 (即黃吳草之繼承人)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葉明海 (即黃吳草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朴子 簡易庭

法 官 周欣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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