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66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166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1666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代理人 劉承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91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0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1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玉蕙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
書記官鄭雅雲┌─────────────────────────────────┐│附表:105年度除字第1666號│├──┬─────────┬───────┬──────┬─────┤│編號│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新臺幣)│├──┼─────────┼───────┼──────┼─────┤│001│ 高添福林苾琳 、林│86年4月16日│87年5月25日│600,000元│││ 楊月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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