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建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承攬報酬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建字第175號上訴人山林建設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國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許瑋庭 間請求返還承攬報酬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萬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8,77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13日
工程法庭法官黃明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3日
書記官官逸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