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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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更一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5號原告老爺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清波 原告互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聖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宗欣 律師
徐頌雅 律師 鍾薰嫺 律師被告 羅田安 訴訟代理人 陳又寧 律師
任君逸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五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二週內提出準備書狀,對被告於105年12月28日提出之答辯(一)狀表示意見;兩造並應具狀陳報對於本件發回本審後由實任法官獨任審理判決之意見。
中華民國106年1月1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明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月13日
書記官官逸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