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聲再字第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聲再字第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再字第79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
9號上列聲請人因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對於本院94年度上易字第2192號,中華民國95年2月21日第二審確定判決(第一審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037號,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核退偵字第251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20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陳貽男
法官許仕楓法官孫惠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汝萍中華民國95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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