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苗簡字第6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苗簡字第668號原告 黃羽瑞 原名: 黃玉 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2月27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黎東成中華民國94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