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附民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4年度附民字第53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民國94年度易字第832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2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呂曾達法官吳國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玟源中華民國94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