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4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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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48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12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杭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15日
書記官蔡曉卿附件:
㈠說明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於前置協商時所提出之還款條件,及
聲請人所提出之還款方式分別為何?未能達成協商之差距為何?而聲請人既有固定薪資收入,請說明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情事?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㈡說明聲請人是否曾向各家債權金融機構進行「個別協商」?
如有,則自何時開始清償?還款條件為何?並提出個別之協議書、每月繳款證明;如無,仍應表明。
㈢聲請人及其配偶、子女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㈣聲請人對下列債權人之「借貸總金額、借貸日期、現存實際債務金額」之證明文件:
1.萬泰銀行
2.陽信銀行
3.板信銀行
4.大眾銀行㈤聲請人之債務人清冊。若無,仍應表明。
㈥聲請人之所有往來金融機構之存摺影本(需附有存摺封面、
自95年1月起迄最近補正日止之存摺內頁所有歷史交易紀錄影本)。
㈦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敘及每月「教育988元」
、「膳食20,000元」、「交通費3,000元」、「其他費用3,
000元至4,000元」,請說明具體細項,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㈧說明聲請人之配偶自97年1月至11月間之工作及薪資狀況,並提出下列文件:
1.96年迄今之薪資單或薪資轉帳存摺影本;
2.95及96年度財政部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3.勞保投保資料。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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