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3年度潮補字第15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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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1548號

原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林麗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麗文 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另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民事訴訟法第519條亦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以支付命令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9,953元,及自110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經計算至原告起訴前一日即113年7月14日止,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2,5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3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3日

書記官林語柔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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