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小調字第935號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葉永豐 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1,008元(本金93,103元加上算至起訴前1日之利息27,90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扣除聲請人已繳納之1,220元,應補繳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
書記官蕭亦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