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簡字第17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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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1752號

原告 包國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輝龍 之繼承人、 王武之 繼承人、 王新章 之繼承人、 萬乎 之繼承人、 周玉之 繼承人、 林欺 之繼承人、 陳燕娘 之繼承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被告 陳壽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113年10月間死亡,原告應補正被告陳壽除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陳壽繼承人是否拋棄繼承之資料,並聲明承受訴訟。

二、按被告陳壽繼承人人數提出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

書記官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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