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簡補字第58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580號

原告 陳麗香

被告 陳弘林

陳建仲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黃盈舜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後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茲因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為新臺幣(下同)1,930,000元【原告請求判令被告修繕漏水問題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核定為1,650,000元,加計原告請求賠償280,000元,共1,930,000元】,應繳裁判費20,107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

書記官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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