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3年度桃補字第83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837號

原告 鄭宇芯

被告 吳恩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墊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請求項目、金額之計算式及對應之證據,連同繕本寄予本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等事項,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另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之明文,於簡易訴訟程序同適用之。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狀之訴之聲明記載:「被告應現金返還分期代墊款及其他損失15~20萬元」等語,惟上開聲明並未具體記載請求項目、金額之計算式及對應之證據,其起訴顯然不合程式及要件,是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具狀補正上開事項,連同繕本寄予本院,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王子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文琪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