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19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1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簡字第19號原告繹群環保有限公司代表人 徐建德 訴訟代理人 徐繹豐 被告屏東縣政府環保局代表人 顏幸苑 訴訟代理人 王奕軒
周冠宇 曾浚瑋 上列當事人間廢棄物清理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行政訴訟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同法第236條、第132條及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可資參照。
二、上列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0日辯論終結。惟查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證據尚未調查,且有當事人適格問題致有法律上疑義,符合前述法條所稱必要情形,爰依前述規定,定於111年3月28日上午9時30分許在本院行政訴訟第一法庭再開言詞辯論;又原告若欲委任訴訟代理人出庭,請出具委任狀。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2月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薛侑倫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8日
書記官沈詩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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