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19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1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簡字第19號原告繹群環保有限公司代表人 徐建德 訴訟代理人 徐繹豐 上列原告因廢棄物清理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事項應行補正,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一、原告之當事人能力,依行政訴訟法第22條規定,以自然人、法人、中央及地方機關、非法人之團體,有當事人能力。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序,而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於受原處分後,屢次變更公司名稱及代表人,依上開規定原告應於上開期限內,由最新之代表人聲明承受訴訟,倘原告未於上開期限內更正,本院將逕予駁回起訴。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4月1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薛侑倫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18日
書記官沈詩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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