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04年鑑字第13286號公懲議決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違法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104年度鑑字第13286號被付懲戒人 邱郁翎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臺中市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文邱郁翎申誡。
事實臺中市政府移送意旨:
一、被付懲戒人邱郁翎係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會計室科員(支援臺中市政府主計處第一科),依臺中市政府104年4月
15日府授人考字第1040085407號函轉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104年3月26日審中市一字第1040051198號函交下,審計部運用電腦審計稽核軟體,勾稽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提供截至103年8月底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軍、公、教及國營事業投保資料與經濟部商業司提供全國公司登記、商業登記基本資料,被付懲戒人具久騰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久騰公司)監察人身分,疑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禁止經營商業之規定,案經查證,相關事證摘陳如下:
(一)依據被付懲戒人報告書,及臺中市政府主計處104年7月21日召開考績委員會議審議,並請被付懲戒人到會陳述意見表示:被付懲戒人102年11月25日起兼久騰公司監察人,公司係家族經營,母親 徐淑珍 擔任董事長,有關該公司申請變更登記所附「監察人願任同意書」立同意書人邱郁翎之簽名及蓋章為其本人親自簽名,因不熟法令致違反規定。久騰公司係其父母所創辦的,負責人為母親。102年11月,公司為符合公司法要求而暫時掛名,並未參與公司任何事務、經營管理,當時剛高考分發(
102年10月23日)實習尚未派代為正式公務員,後來有請公司委託的會計師處理除去監察人職務,因會計師太忙未完成此事,自己未再追究。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主計處考績委員會決議,被付懲戒人兼任公司監察人乙節,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之規定。
(三)經核被付懲戒人充當掛名久騰公司監察人,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19條規定移付懲戒。惟審酌被付懲戒人誠實以對,態度良好,在正式派任公務員前雖掛名監察人,因係家族企業,且未參與實際經營,亦未領有任何薪資報酬,並積極於104年4月24日完成解任登記,其情節尚屬輕微,建請大會予以考量衡酌。
二、證據(均影本在卷):
(一)被付懲戒人報告書1份。
(二)被付懲戒人擔任監察人願任同意書1份。
(三)被付懲戒人103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1份。
(四)臺中市政府主計處考績委員會會議紀錄1份。理由
一、本會檢同移送書繕本及附件,通知被付懲戒人邱郁翎於文到
10日內提出申辯書,已於104年9月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茲已逾期,被付懲戒人無正當理由未為申辯,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3條規定逕為議決。
二、被付懲戒人邱郁翎於103年2月23日任職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會計室科員,其於擔任公務員之前,擔任家族公司久騰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久騰公司)之監察人,惟於擔任公務員後,並未即時解任。案經審計部運用電腦審計稽核軟體,勾稽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提供截至103年8月底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軍、公、教及國營事業投保資料與經濟部商業司提供全國公司登記、商業登記基本資料而查獲,茲被付懲戒人已完成解任其在久騰公司監察人職務之登記,並轉讓其全部股份完竣。
三、以上事實,有被付懲戒人公務人員履歷表、被付懲戒人所具「監察人願任同意書(記載被付懲戒人同意出任久騰公司之監察人,任期自102年11月25日至105年11月
24日止)」、久騰公司變更登記表等影本,及新北市政府
104年9月30日新北府經司字第1045183538號函(記載被付懲戒人未在久騰公司任監察人職務,且無持有股份)可憑,被付懲戒人復未為任何申辯,其違法事證明確。
四、核被付懲戒人所為,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前段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爰審酌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所列各款事項等一切情狀,議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邱郁翎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24條前段、第9條第1項第
6款議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16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文定
委員 林開任 委員 林堭儀 委員 楊隆順 委員 黃水通 委員 沈守敬 委員 彭鳳至 委員 姜仁脩 委員 劉令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9日
書記官陳玲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