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18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8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八二六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乙○○具保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搶奪等案件,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九十三年度執聲沒第一九七號、九十二年度執字第一○七二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右具保人因被告犯搶奪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參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證,受刑人乙○○業已逃匿之事實,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執字第一○七二二號搶奪案件送達予具保人甲○○之證書三紙、受刑人乙○○之拘票暨拘提未獲報告書各二紙、具保人甲○○戶籍謄本一紙在卷可稽,另具保人甲○○於檢察官訊問時已稱:他有收到通知,但他實在不知受刑人乙○○的下落等語綦詳,是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自應裁定沒入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法官劉兆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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