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17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1735號聲請人樂到家國際娛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相對人 郭白金英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①乙○○於民國90年11月22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案外人暉霖有限公司向聲請人購買貸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1,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民國88年11月22日起至民國118年11月21日止,②郭白金英於民國90年11月22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案外人暉霖有限公司向聲請人購買貸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1,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民國88年11月22日起至民國118年11月21日止,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聲請人公司名稱原為「百視達國際有限公司」,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起被天空傳媒股份有限公司收購,故更名為「樂到家國際娛樂股份有限公司」亦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向聲請人積欠之金額為1,339,202元,其還款方式、借款期限、約定利息、違約金之計算均如契約所載,詎相對人屆期經聲請人催告後仍未繳納本息,聲請人依雙方所定契約之約定,終止合約,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1件、發票影本12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26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朱盈吉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8月26日
書記官劉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