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38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38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三八九О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年執聲正字第二六三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又因犯家庭暴力之公共危險罪,所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甲○○因犯竊盜罪及家庭暴力之公共危險罪,經本院臺中簡易庭及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六月七日及九十年七月二十五日,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有期徒刑三月及六月,如易科罰金,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並均分別確定在案(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四七號、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五七四號)。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二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林宗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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