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6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六六六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謝宗熙右列具保人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謝宗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謝宗熙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甲○○停止羈押,此有該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一紙在卷可憑,應甚明確。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有上開檢察署通緝書一紙附卷可憑,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雷雯華
法官李育仁法官王俊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樠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四日